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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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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有哪些 违约责任能相互抵消吗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5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ctchtjf.com/

 林智敏,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有哪些

无偿合同的归责原则

分则关于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表明应采过错

应该注意的是,统一合同法总则上规定合同为严格,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赠偿,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已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分则这三条与107条存在着极大差异,第108条、374条、406条确立的过错完全排除了第107条确立的严格的适用。可见总则规定的严格原则并非绝对化,应对其全面地理解和运用。

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用严格有违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

虽然违约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系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但另一方面法律的价值就是满足人们追求的目标,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合同法的价值有公平、自由、效率、安全等。合同法的自由价值集中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其含义包括: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有通过约定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特别是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等等。可是合同自由并非绝对而要受到限制,诸如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的限制,当合同自由与公平相冲突时,自由必须让道。无偿合同一般都是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他方利益并不取得相应对价,如果非义务人主观过错致使违约却要求其承担,这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容易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刻意追究无过错违约方的,不利于合理界定义务人的法律。基于此,统一合同法同时也规定订立合同时要公平地确定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予以撤销。因此,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过错较之严格更为严谨、科学。

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中,适用严格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

损害赔偿的基本宗旨,就是将损失归咎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是这样,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有无过错,凡是有损失就予赔偿,就使现代的赔偿制度陷入了原始的加害原则的旧穴。因此,无偿合同损害赔偿除了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事实外,还应当具备主观要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即要有过错。将过错作为无偿合同损害赔偿的依据,正是考虑到其自身的特殊性。

可以看到无偿合同所采取的违约归责原则主要是看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哪一方有过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全部的,这看起来非常不合理,但是对于无偿合同的特性来说这样才是当然的。如果在这方面需要法律帮助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违约责任能相互抵消吗

违约能不能相互抵消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如果违约相等的,可以相互抵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违约能不能相互抵消”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如果违约相等的,可以相互抵消。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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