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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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合同谈判中有什么作用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及风险规避方法

添加时间:2022年1月29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ctchtjf.com/

 林智敏,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在合同谈判中有什么作用

合同谈判即与合同除己方外所有的其它参与方,一般包含以下几个必须明确的谈判内容,共同商谈的合作细节、明确所有合同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各方违约的处理方式。


谈判的含义




辞书对谈判的解释是:有关方面在一起相互通报或协商以便对某重大问题找出解决办法,或通过讨论对某事取得某种程度的一致或妥协的行为或过程。


美国谈判学会主席尼尔伦伯格1968年在他的名著《谈判的艺术》中对谈判赋予的定义是:“只要人们为了改变相互关系而交换观点,或为某种目的企求取得一致并进行磋商,即是谈判”。他认为,一场成功的谈判,对每一方来说都是有限的胜利者。他把谈判看作是一个“合作的利己主义的”过程。


英国谈判学家马什长期以来从事谈判策略以及谈判的数学与经济分析方法的研究。他于1971年在《合同谈判手册》一书中给谈判下的定义是:“所谓谈判是指有关各方为了自身的目的,在一项涉及各方利益的事务中进行磋商,并通过调整各自提出的条件,最终达成一项各方较为满意的协议这样一个不断协调的过程”。按照马什的观点,整个谈判是一个“过程”。


哈佛大学谈判培训中心主任、国际问题分析研究所所长霍沃德·雷法不主张对谈判下


精确的定义,他认为,谈判即具艺术性,又具科学性,对谈判的某些概念,只需作大致的框定,模糊才显得科学。在人们对谈判领域还缺乏深入系统的认识之前,及早地过于清晰地


界定谈判的某些概念,反倒容易束缚谈判学的发展和完善。雷法认为的谈判具有科学性,是指对谈判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艺术性是指社交的技巧,信任他人、说服他人并为他人所信赖的能力,巧妙地应用各种谈判手段的能力,以及知道何时和如何运用这些能力的智慧。


自从人类有了社会交往,就有了谈判,谈判有着悠久的历史。谈判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它汇集军事、外交、政治、经济、法律、科技、贸易、管理、文学、艺术、演讲、心理学等各种学科的知识自成一门学科—谈判学。


律师参加合同谈判的作用


很多时候,企业在谈判中不欢迎律师参加,其原因是把律师在谈判中的职责想象成是从法律角度计较得失,当谈判双方产生利益冲突时,千方百计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无法协调谈判双方的利益,很有可能激化谈判中的矛盾,最后导致谈判失败。而实际上让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谈判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好处。因为,经验丰富的律师在谈判中有能力为谈判双方寻求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并能使企业合同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聘请律师参加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首先能使律师对合同双方的主要诉求以及争议焦点有过全方位的了解,对将来的合同拟定提供一个重要的事实基础。


2、通过聘请律师参加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使合同一开始就建立在合法可执行的状态下,为将来合同的履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3、律师在参加企业重大经济合同谈判时,都会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在必要的时候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做尽职调查,使整个合同的谈判都在自己的可控范围之内,帮助企业降低合同风险。


4、律师通过在谈判前制定详细的谈判方案,并对有可能出现谈判僵局的情况采取相对应的预案措施,能够使合同谈判能够顺利进行,提高谈判的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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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及风险规避方法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及风险规避方法



一、合同的主体


甲方在签合同时一般应有甲方公司的全称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二、合同主体的考察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2、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




三、合同的订立


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而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包括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力;要约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为销售人员,如果有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愿望,则应当会向他人发出合格的要约,这样一旦对方对要约做出承诺,则双方间的合同就宣告成立。如果发现要约有问题应以书面的方式及时撤回要约,有效的要约撤回应在要约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签定的要约阶段存在以下的风险把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要约内容不当;要约撤回不当;由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这样的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方间产生约束力。做为销售人员在给他人发要约时,一定应注意以上的三个问题,一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想和他人签订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无法接受的内容写入要约,这样一旦对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做为销售人员如果接到对方的要约,应在对方要求的承诺期限进行承诺,并不要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变更。在承诺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承诺方式不当;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经书面承诺直接以行为的方式给予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风险;把新要约当承诺;产生这种原因主要是在承诺的过程对对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以至把新要约当成承诺,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对方,才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


3、应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


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许多的合同欺诈就是利用一方超过履存能力签定合同后,对方抓住了这一点,向另一方索赔而造成的。


4、合同谈判成果的确认


销售人员在和客户以要约、承诺的形式反复接触并基本达成一致后,应学会以明确,有效的方式对谈判成果进行确认,作为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依据。一般而言,在谈到结束以后,应以缔约谈判备忘录,缔约意向书等形式确认谈判成果,以备正式签订合同时参照。对于制作的谈判文书被确认以后,应对内容进行确认并写上时间、地点、当事人、谈判成,果然后由双方签字、盖章,在法律效力上,缔约意向书、会谈纪要等主要具有以下的特点:按照《合同法》如果一方最终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对方因缔约而受到的损失;这些文书有时可以起到补充正式合同的重要作用,正式合同对有关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而该事项又对合同的履行或者争议处理不可或缺,那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按照这些文书记载的内容处理合同中的有关问题。这些文书有时可解释合同条款。由于在缔约意向书中一般包括已决条款和未决条款两部分,对于已决条款会直接成为合同中的条款,故在意向书中确定已决条款时应特别的谨慎,千万不要以为不是正式合同就随意的承诺,避免在签定正式合同时给自己造成不利;而对于未决条款由于是双方的分歧所在,可能会影响正式合同的签定,故在意向书中应对因未决条款达不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定的情况,约定有相应的处理方式,以免有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5、合同成立并生效的风险


在正式向对方履行时,一定要先注意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在没有肯定之前,千万不要想当然就开始履行合同,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6、合同的形式风险


合同的形式有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7、合同交易主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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