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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些债主认为债务人欠钱不还了,理就在自己这边,自己想怎样都行。于是,就拿债务人的东西抵债,或者拿担保人的抵押物品抵债,其实这种做法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债主可能会“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但未能顺利拿到钱,而且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生活中,抵押物抵债多是债主单方面的行为,已属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债主拿走抵押财物抵债时,债务人或担保人如果不在场,无法监管财物情况的,债主已涉嫌构成盗窃罪,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债主拿走抵押物财物抵债时,其主人在场并加以阻拦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债主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则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由于债主并无强制执行权,债务人有权基于物权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债主民事法律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或许有人认为要是抵押物的主人同意了,是不是就可以直接以物抵债了
然而,并不是。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是不允许直接以物抵债的,在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不能清偿的,抵押物归对方所有”等类似条款条款的,属于流质条款,都会因违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而无效。因此,当债务人未还款时,是不能直接抵押物抵债的。
在实践中,以物抵债的做饭很普遍,也并非都是无效的,具体看约定以抵押物抵债的时间和行使的方式。说白了,就是债务人或担保人同意以物抵债,大家友好谈妥,那么事情就那样了,尤其是对借款金额不大的案件,更是如此。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做法有法律风险的,容易引起诉讼,建议审慎进行。如债主有多人的,直接以物抵债,显然极易引起法律纠纷。
总之,债务人不还钱,想要以物抵债的,最好和抵押物主人谈妥,否则还是老老实实请律师到法院起诉索偿,这样反而更有保障。
一般地,双方约定担保合同的,需要说明约定的保证方式,但实践中有些人因为担保双方的关系密切,在确定担保合同时往往不说明担保方式,等到负担债务的被担保人还不起钱了,双方才意识到保证人该不该还这笔钱的问题。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将会被推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这个时候被担保人,即所谓的债务人债务到期了,但是已经无力还款等的,那么债权人找到保证人还款的,保证人即需要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事实上许多人在做保证人时并不清楚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其实这两者有相当大的区别,不过尤其注意以下两个不同:
一、先诉抗辩权
1、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具体而言,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还款期限届至后,债权人如果没找债务人先行主张还款的,并且还没有经过诉讼程序追讨债款的,那么就不能直接找保证人主张还款。
注意以下几个不得行使的情形:
债务人住所已经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在中止执行程序;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了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义务时,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主张还款时,债务人和保证人谁都可以找,没有先后之分。
二、诉讼地位
1、一般保证
债权到期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连带保证
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且没有先后之分。
最后,事实上有些人以为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即可以免除保证义务,其实这种想法完全不正确。如果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而保证人又拒绝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积极将双方或是只找还有还款能力的一方去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