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1357094690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汽车融资租赁的模式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7月6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ctchtjf.com/

  林智敏,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汽车融资租赁的模式是怎样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由于时代和信息的快速发展,购买模式都会变得有许多变化,比如现在兴起的汽车融资租凭的模式深受一些青年的喜欢。那么对于汽车融资租赁的模式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汽车融资租赁的模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汽车融资租赁的模式是怎样的

  汽车融资租赁,涉及到汽车厂商,银行,保险公司,加盟商和客户的多方面紧密合作。形成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六方金融网络,最终达到六方共赢。客户提出融资租赁要求,本公司作为金融平台提供客户指定车辆,同时客户只需按照合同按月交付租金,既可享用高级汽车服务。

  其工作流程:通过与银行和加盟商的资金融合,向汽车厂商购买客户指定汽车,加以保险公司配合,满足客户的购车需求,并收取租金以回报银行和加盟商。

  而在商户和客户可享受的权利方面:

  1、商户享受的权力

  有着丰厚的资源可共享,如庞大的;租车网;注册会员、开展异地租车业务、额外渠道赢得租车客户、不必担心客户的信誉问题、与异地汽车租赁公司建立战略联盟关系等。

  2、网络租赁客户的权力

  简单易操作的定租流程、方便实惠的异地租车、高信誉的租赁公司、保险咨询、高效险后服务、24小时路面救援、;车车网;各类优惠活动

  3、融资租赁客户的权力

  不必交付首付款、公司报账时不必担心动产问题、控制强大的现金流、优质维修服务、代缴罚单服务、保险咨询、高效险后服务、24小时路面救援、;车车网;各类优惠活动。

  二、企业融资租赁买车的形成

  大约1984年,中国已经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第5年,计划经济的体制并没有完全改变。尽管有个体经济的出现,但绝大多数企业还处于;国有;阶段,国家的经济实力还没走出百废待兴的局面,租赁行业还没有法律、法规,中国的经济刚进入第一轮高潮。当时汽车的总体使用情况偏向于极少数的高层领导。局级干部用的是;上海牌;轿车,部级干部用的是;红旗牌;轿车。企业拥有汽车还受到数量和相应级别限制。贴近客户,追求卓越,敏于创新,成就安心;的核心价值体系一直为德国大众汽车租赁所积极倡导,它的长期租赁模式、售后服务业务和替代性出行解决方案以大众汽车的理念和产品研发能力为依托,关注细节,关注客户的体验。那时租赁公司刚成立不久,到底开展那方面的租赁业务也不太明确。此时国家的政策也逐渐开始允许进口汽车。于是租赁公司就涉及企业融资租赁买车层面,当时全国只有10家允许进口汽车的企业,就有2家是融资租赁公司。

  他们依靠各种途径,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口汽车后高价、短期;租;给企业。这就是最早期的汽车租赁服务。当然随着中国汽车金融的发展。出现了"以租代售"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体的汽车金融模式。

  三、汽车融资租凭的特点

  1、打包租赁方式,降低购车门槛。我们将裸车款、购置税、牌照费用、保险、其他税费全部作为分期付款对象,客户只需支付所有款项的20%作为保证金和1年1%手续费,即可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并且20%的保证金将在租赁期结束后返还。这种方式降低客户购车初期支付的负担,使客户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理财。

  2、租金是一种费用,我们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报销车贴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做账的依据。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汽车融资租赁的模式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企业融资租赁买车具有形式灵活,门槛较低,并且操作简单等等优点。这样的购车方式,在租赁经济大兴的情况下,正在飞速发展,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民法总则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人和人之间的相处总难以避免误解和麻烦,当产生了误解之后就应该要做出解释,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矛盾的加深,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民法总则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希望对您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民法总则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例如误解的这种情况也是建立在受害者自己的某些过错造成的,并且误解的前提是不存在着欺诈的这种行为,民法总则当中规定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法定撤销的理由。还是建议大家在达成相关交易合作之前对于各种信息一定要再三确认无误才好,否则,出现这种状况也非常的麻烦。

  三、重大误解的条件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民法总则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有许多,比如说当事人误解必须是要给行为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不是主要的内容,那么就没有大的问题,感谢您的阅读。

阴阳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之所以会签订阴阳合同,有些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监管,有些是为了降低税费,但是遇到阴阳合同纠纷是很糟心的事情,那么阴阳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阴阳合同指的是什么针对以上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阴阳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

  阴阳合同签订后产生纠纷时,彼此可以就合同的内容好好的协商,协商解决不了的你再通过法律武器来为自己提供协助。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会根据阴阳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来给予不同的认定:

  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

  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联系电话:13570946906

全国服务热线

1357094690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